(2017)豫1724民初36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亚章与徐天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亚章,徐天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3678号原告黄亚章,男,汉族,1953年3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徐强,正阳县真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徐天友,男,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原告黄亚章诉被告徐天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黄亚章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亚章撤回对被告徐天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何希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牛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