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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36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亚章与徐天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亚章,徐天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3678号原告黄亚章,男,汉族,1953年3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徐强,正阳县真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徐天友,男,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原告黄亚章诉被告徐天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黄亚章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亚章撤回对被告徐天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何希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牛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