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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执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亚与孙月琴、孙月吴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亚,孙月琴,孙月吴,万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1591号申请执行人:杨亚男,女,1983年6月6日生,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孙月琴,女,1971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孙月吴,男,1966年11月6日生,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万谋军,男,1983年5月10日生,汉族,住盱眙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杨亚男与被执行人孙月琴、孙月吴、万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830执15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俞 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