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执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亚与孙月琴、孙月吴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亚,孙月琴,孙月吴,万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1591号申请执行人:杨亚男,女,1983年6月6日生,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孙月琴,女,1971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孙月吴,男,1966年11月6日生,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万谋军,男,1983年5月10日生,汉族,住盱眙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杨亚男与被执行人孙月琴、孙月吴、万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830执15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俞 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