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5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江西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建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建新,邓斌,邓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5执168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靖安县石马中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16132709-8。法定代表人:高保根,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邓建新,男,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执行人:邓斌,男,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执行人:邓建华,男,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建新、邓斌、邓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25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邓建新、邓斌、邓建华归还其垫付的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60788元(计算至2017年2月14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光华审判员 胡盛烽审判员 梅国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