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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03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东莞市南涂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增城亮节五金制品加工厂、陈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南涂粉末涂料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亮节五金制品加工厂,陈群,陈泽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0364号原告:东莞市南涂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犀牛坡村元岗路五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79734897B。法定代表人:杜前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杨波,广东展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增城亮节五金制品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石滩镇三江沙头村。注册号:440125600700704。经营者:黄平,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被告:陈群,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陈泽锦,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原告东莞市南涂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增城亮节五金制品加工厂、陈群、陈泽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东莞市南涂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南涂粉末涂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南涂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98元,已由原告东莞市南涂粉末涂料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南涂粉末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国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赖秀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