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4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石门县顺发纸厂与向波、朱益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门县顺发纸厂,向波,朱益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4民初1361号原告:石门县顺发纸厂,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易家渡镇居委会*组。投资人:涂礼志。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波,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被告:朱益辉,女,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原告石门县顺发纸厂与被告向波、朱益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石门县顺发纸厂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石门县顺发纸厂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门县顺发纸厂撤回对向波、朱益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32元,减半收取1416元,由石门县顺发纸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晓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覃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