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胡小平与易志新、吴昊、宁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小平,易志新,吴昊,宁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477号申请执行人胡小平,女,汉族,1968年9月28日生,湖南省宁乡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执行人易志新,男,汉族,1979年7月23日生,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吴昊,男,汉族,1973年7月23日生,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宁强,男,汉族,1968年1月5日生,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小平与被执行人易志新、吴昊、宁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吴 博审判员 陈 坤审判员 裴 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劲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