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行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蒋学、崔婷婷等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学,崔婷婷,张广萍,邹慧英,王世琪,王波,陈杰,郭雪艳,何宝国,李文华,张凡,余国生,王兆茜,胡友生,李清,文尚贵,姚江,柯茂松,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192行初37号原告:蒋学,男,汉族,1981年6月23日出生,住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原告:崔婷婷,女,汉族,1989年7月10日出生,住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原告:张广萍,女,汉族,1977年2月8日出生,住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码:42010519770208362X。原告:邹慧英,女,汉族,1978年8月28日出生,住武汉东湖开发区码:420881197808280028。原告:王世琪,女,汉族,1951年10月15日出生,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码:420111195110154023。原告:王波,男,汉族,1975年2月23日出生,住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码:420103197502233731。原告:陈杰,男,汉族,1982年10月1日出生,住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码:420124198210016774。原告:郭雪艳,女,汉族,1984年1月18日出生,住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原告:何宝国,男,汉族,1975年11月27日出生,住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原告:李文华,女,汉族,1984年11月13日出生,住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原告:张凡,男,汉族,1985年10月24日出生,住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二路21号光谷陆景苑1-2-501室。原告:余国生,男,汉族,1969年7月2日出生,住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二路21号光谷陆景苑1-2-502室。原告:王兆茜,女,汉族,1992年11月8日出生,住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二路21号光谷陆景苑1-3-3017。原告:胡友生,女,汉族,1972年9月23日出生,住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二路21号光谷陆景苑1-3-3025。原告:李清,男,汉族,1968年12月29日出生,住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二路21号光谷陆景苑1-3-4018。原告:文尚贵,男,汉族,1954年11月24日出生,住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二路21号光谷陆景苑1-3-5023。原告:姚江,男,汉族,1989年8月15日出生,住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二路21号光谷陆景苑1-3-6015。原告:柯茂松,男,汉族,1978年3月26日出生,住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二路21号光谷陆景苑1-3-6020。诉讼代表人:胡友生、文尚贵。委托代理人:王瑾,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盼,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18号光电子创新中心领航园二期4号楼2单元1楼。法定代表人:陈建武,局长。第三人: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光谷大道110号当代国际花园办公楼5号楼。法定代表人:程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学等18人(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城市规划管理(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中,因案件的审理要以(2017)鄂0192行初35号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现(2017)鄂0192行初35号案件的程序未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施何梅人民陪审员 吴富营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