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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民初25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北京成瑾瑜兴科商贸有限公司与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崆山塑料门窗型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成瑾瑜兴科商贸有限公司,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崆山塑料门窗型材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2563号原告:北京成瑾瑜兴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盛平街8号2-60室,组织机构代码:80287692-8。法定代表人:罗春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温玉山,邢台县邢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崆山塑料门窗型材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邢台煤矿工人村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58909250L。负责人:彭少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佳杰,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晓娜,女,该公司员工。北京成瑾瑜兴科商贸有限公司与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崆山塑料门窗型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成瑾瑜兴科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成瑾瑜兴科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计265元,由原告北京成瑾瑜兴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寿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立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