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7刑更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唐仁飞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仁飞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1407号罪犯唐仁飞,男,1993年12月8日出生,住贵州江口县,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3日作出(2014)榕刑初字第1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仁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银花等4人经济损失248344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0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9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仁飞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4月至2017年4月累计获考核分2507.5分,4次表扬。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执行民事赔偿7000元(票号00988990)。监狱建议将罪犯唐仁飞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上述事实,有罪犯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缴款凭证,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仁飞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14年6月26日至2028年1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孙建忠审 判 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 征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