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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财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郭继东、荣国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继东,荣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财保117号申请人:郭继东,男,1976年9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被申请人:荣国强,男,1971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申请人郭继东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荣国强名下的位于天津市的一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50万元)。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继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已提供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荣国强名下的位于天津市的一处房产予以查封(保全金额50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郭继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张志广审判员  夏继豹审判员  赵 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名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