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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财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李建良与柳裕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建良,柳裕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财保229号申请人:李建良,男,汉族,1978年6月4日出生,住栾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涛、孔燕鹏,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柳裕波,男,汉族,1984年12月29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申请人李建良与被申请人柳裕波因借款纠纷一案,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以后债权得以实现。为此特申请贵院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柳裕波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7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李建良提供不可撤销保函作为担保,保单号:AZHZZY1Z0117Q000XXXX,担保金额75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柳裕波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7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慕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嘉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