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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铁岭市犇犇空气循环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岭市犇犇空气循环系统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435号申请执行人:铁岭市犇犇空气循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法定代表人:曲成田,总经理。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梁和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铁岭市犇犇空气循环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承诺每月给付150万元,分期给付包括本案和其它案件,直至给清为止。申请执行人铁岭市犇犇空气循环系统有限公司同意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做出的还款计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4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丹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