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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1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2017)湘1221执150号申请执行人唐丽满与被执行人湖南虹瑞生态产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丽满,湖南虹瑞生态产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1执150号申请执行人唐丽满,女,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被执行人湖南虹瑞生态产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法定代表人曾子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丽满与被执行人湖南虹瑞生态产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应长审判员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 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