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执9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杨建国与姚友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国,姚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913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国,男,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执行人:姚友平,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申请执行人杨建国与被执行人姚友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桃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725民初19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建国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实际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杨建国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5执9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龙志军执行员 白景清执行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易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