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执9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鄢春枝、汪忠生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鄢春枝,汪忠生,王芝,鄢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965号申请执行人:鄢春枝,女,1969年8月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申请执行人:汪忠生,男,1967年5月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王芝,女,1987年5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鄢俊,男,1966年9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申请执行人鄢春枝、汪忠生与被执行人王芝、鄢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赣1102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王芝、鄢俊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鄢春枝、汪忠生欠款人民币1,02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33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935元。因被执行人王芝、鄢俊未履行上述义务,2017年5月22日,申请执行人鄢春枝、汪忠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芝、鄢俊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林源戴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