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1执恢1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徐付连、张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付连,张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恢117号申请执行人:徐付连。被执行人:张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本院执行徐付连与张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清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1721执恢11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春民审判员  姜全玉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战德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