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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民初34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魏克青与程磊、黄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克青,程磊,黄健,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3428号原告:魏克青,女,1970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邹永建,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磊,男,199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被告:黄健,男,199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中都大道中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40861199N(0-1)。负责人:吕正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婷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克青诉被告程磊、黄健、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克青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磊、黄健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魏克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克青撤回对被告程磊、黄健的起诉。审判员  颜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