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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瑾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02刑初599号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瑾,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于衡水市桃城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本村。2014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禹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转逮捕,现押于衡水市看守所。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公诉刑诉〔2017〕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瑾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助理崔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瑾因手头拮据预谋盗窃。2017年8月25日13时许,王瑾趁四周无人之际通过撬锁的方式进入位于桃城区邓庄乡索水口村的被害人田某家中,将一辆电动三轮车及车上一个马扎、一件蓝色上衣、一瓶老白干55度白酒盗走。后王瑾将该电动三轮车以800元的价格卖掉,并将赃款挥霍,将其他物品丢弃。经桃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290元。案发后,上述被盗车辆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田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被盗物品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瑾曾因犯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到案后,被告人王瑾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考虑到赃物全部被追回,故对其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6日起至2018年5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瑾违法所得人民币八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荀 雯审 判 员  牟庆峰人民陪审员  曹东琦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