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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郑��民、伍晓霞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跃民,伍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1118号申请执行人郑跃民。被执行人伍晓霞。郑跃民与伍晓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6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于2016年09月08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跃民于2017年05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伍晓霞归还申请执行人郑跃民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伍晓霞下落不明,经执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伍晓霞名下有商品房、车辆登记、银行存款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因被执行人伍晓霞拒不申报财产行为,对其作出拘留强制措施,并列入失信名单。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郑跃民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伍晓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何 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万俊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