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郝翠林、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翠林,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执164号申请执行人郝翠林,女,1958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驻滨州市黄河一路以南渤海十九路以东。组织机构代码67051617-x。代表人陈霞,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驻淄博市临淄区大顺路51号。组织机构代码76000463-7。法定代表人李嘉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滨州仲裁委员会(2015)滨仲裁字第365号裁决书郝翠林与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投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滨州仲裁委员会(2015)滨仲裁字第36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荷滨审判员 韩继强审判员 方月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