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恢5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千艳与陕西华圣药业有限公司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千艳,陕西华圣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恢503号申请执行人:千艳,女。被执行人:陕西华圣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桃园南路7号。法定代表人:安建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千艳与陕西华圣药业有限公司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千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莲劳人仲案字(2016)第13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25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华圣药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陕西华圣药业有限公司为集团工资纠纷案件,我院经协调在其他执行陕西华圣药业有限公司案件中给出一部分资金来解决次集团案件,经与申请人千艳谈话确认,申请人千艳同意一次性给付12625元,剩余案款表示放弃,该案全部执行完毕,我院将案款12625发放给申请人千艳,申请人千艳向我院出具收据并申请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莲劳人仲案字(2016)第131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刘新浩执行员 唐国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