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81执7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秀苏、何文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秀苏,何文雅,韦彩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81执7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秀苏,女,被执行人何文雅,女,被执行人韦彩雪,女,申请执行人黄秀苏与被执行人何文雅、韦彩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的(2015)宜民初字第2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4169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4元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7月20日移送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81执776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因被执行人何文雅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进行公告送达。2017年8月3日,作出(2017)桂1281执77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韦彩雪的银行存款3007元。2017年10月23日,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名单中。2017年10月2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韦彩雪采取拘留强制执行措施。经“四查”、“两查”,被执行人何文雅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韦彩雪除银行存款3007元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执行。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申请再次执行。申请再次执行的,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281执7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韦厚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