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94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蒋勇与被告刘宗伟、陈应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勇,刘宗伟,陈应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9485号原告:蒋勇,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刘宗伟,男,195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被告:陈应玉,女,195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原告蒋勇与被告刘宗伟、陈应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蒋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蒋勇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黄红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范仲卿书 记 员 王蓓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