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03行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郑国泽与绵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泽,绵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绵阳索尼克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703行初66号原告郑国泽,男,汉族,生于1953年5月8日,住绵阳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安思洁,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军,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绵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绵阳市安昌路35号绵阳市财政大楼。法定代表人王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郑植,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南河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斯恩,该局局长。第三人绵阳索尼克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长虹大道兴盛街**号。法定代表人付玉瑞,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郑国泽诉被告绵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行政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国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郑国泽承担。审 判 长  王志萍审 判 员  叶 颖人民陪审员  李典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