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执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伟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俊忠,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1365号申请人石俊忠,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被执行人王伟,女,1962年1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石俊忠与王伟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石民(商)初字第101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伟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石俊忠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伟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其名下车辆、房屋予以查封。(均系轮候查封)。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立即执行财产的线索。2017年4月1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伟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商)初字第10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凤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雅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