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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常州津通现代服务业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江苏铁创矿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津通现代服务业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江苏铁创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执354号申请执行人:常州津通现代服务业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广华街7、9号。法定代表人:贡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红斌,该公司常务副总。委托代理人:许媛芳,该公司法务。被执行人:江苏铁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广华街7、9号。法定代表人:苗英伟,该公司总经理。常州津通现代服务业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江苏铁创矿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常州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的2017常仲裁字第025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常州仲裁委员会2017常仲裁字第0250号仲裁裁决书由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国勤审判员  刘 冰审判员  陈如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