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民终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达州升达林产业有限公司、达州市环宇劳务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翁源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达州升达林产业有限公司,达州市环宇劳务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瓮源分公司,达州市环宇劳务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民终10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达州升达林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堰坝村达州升达林产业有限公司综合楼。法定代表人:董静涛,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该公司法务主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达州市环宇劳务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瓮源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西外新区金兰路398号牡丹苑小区A幢1单元1楼1号。负责人:范建华,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达州市环宇劳务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西外新区金兰路398号牡丹苑小区A幢1单元1楼1号。法定代表人:王青,总经理。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瑞均,达州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达州升达林产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达州市环宇劳务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翁源分公司、上诉人达州市环宇劳务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7)川1702民初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7)川1702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达州升达林产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75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侯必明审判员 刘全明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春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