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21民初38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夏志国与张君跃、曹皖生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志国,张君跃,曹皖生,江苏正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范一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1民初3842号原告:夏志国,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蠡,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君跃,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被告:曹皖生,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江苏正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二环西路以东人民广场以北西都大夏1号楼2—508。法定代表人:洪铀,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范一军,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村干部,住江苏省丰县。原告夏志国诉被告张君跃、曹皖生、江苏正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范一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志国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蠡、被告范一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君跃、曹皖生、江苏正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志国诉称:原告于2016年10月始,受被告张君跃雇用在其承包劳务的丰县王沟镇安置房建筑工地务工,被告张君跃拖欠员工工资8420元。该工程系被告范一君发包,被告江苏正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包后又非法转包给曹皖生,被告曹皖生又将该工程非法转包给被告张君跃。要求被告张君跃给付所欠工资8420元,其余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范一君辩称:自己与被告不存在劳务关系,不欠原告工资。被告张君跃、曹皖生、江苏正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始,原告在被告张君跃承包的丰县王沟镇安置房建筑工地施工,至2017年3月15日经结算,被告张君跃欠原告工资842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所举被告书写的王沟镇安置房拖欠农民工工资清单等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劳动关系成立,被告张君跃所欠原告劳动报酬应予给付,原告要求被告张君跃给付工资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四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请求因无事实依据,故不予支持;被告张君跃、曹皖生、江苏正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君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所欠原告夏志国工资842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君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刘尊会审 判 员  徐敦学人民陪审员  李玉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孟小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