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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2民初19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何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何某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民初1916号原告:杨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拓霖,四川巴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男。被告:马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何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杨某某未按期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岳岐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赖 勇书 记 员 徐 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