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执20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正钢与被执行人陈敏、谭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钢,陈敏,谭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20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正钢,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敏,男,198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谭佳梅,女,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正钢与被执行人陈敏、谭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54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房产信息。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眺宇审判员 谭会军审判员 罗 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松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