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5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延吉市光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柱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5执382号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光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边仲裁委员会2016年8月11日作出的(2016)延仲字第105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延吉市光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柱国履行了(2016)延仲字第1050号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吉2405执382号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光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成一执行员 金 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