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执5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于德彬、田英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德彬,田英杰,刚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5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于德彬,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田英杰,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刚建华,女,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于德彬与田英杰、刚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田英杰、刚建华有财产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943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爱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 维 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