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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俊杰与被执行人董明利民间借贷纠纷的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杰,董明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282号申请执行人王俊杰,男,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被执行人董明利,男,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本院在执行王俊杰申请执行董明利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陕0525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在向被执行人董明利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之前,申请执行人王俊杰与被执行人董明利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5执2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王海杰审判员  李宏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