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5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廖申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591号罪犯廖申,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11)新法刑初字第3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申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由廖申等六被告人连带赔尝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3500元(已履行)。宣判后,被告人廖申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31日作出(2011)娄中刑一终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3月19日交付执行。2014年9月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假释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廖申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廖申予以假释。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假释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廖申提请假释。本院认为,罪犯廖申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较大,不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申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飞跃审 判 员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