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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28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李东与和硕县新润通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和硕县新润通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828民初706号原告:李东,男,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新疆昌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新疆碟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和硕县新润通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和硕县6区-19号-银鑫1号。法定代表人:包文锦,该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连花,新疆金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原告李东与被告和硕县新润通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东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被告和硕县新润通矿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连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6698元;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13169.8元,合计:49867.8元。3、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1日,原、被告签订了《数字视频监控项目合同书》一份,由原告为被告厂区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工程总造价131698元。工程完工后,被告陆续支付了95000元,余款36698元至今未支付,经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被告和硕县新润通矿业有限公司答辩称,原、被告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原告确实为被告安装了视频监控,但该工程质量不合格,所以原告诉请的工程款和违约金我方不应承担,恳请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4年6月11日,原、被告签订了《数字视频监控项目合同书》一份及视频监控报价单为合同附件,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厂区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按照GB50198_94标准施工,工程总造价131698元,合同签订被告支付40000元预付款,剩余工程款每月支付人民币20000元,违约方支付以合同总价款的10%的违约金。该工程于2014年7月份完工并交付被告使用,被告从2014年6月18日至2016年8月18日先后八次以转账的形式向原告支付了95000元,余款36698元至今未支付,原告没有按照约定将光纤埋人地下,现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数字视频监控项目合同书》、视频监控报价单、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给被告的工程施工,被告应当支付工程款,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没有验收就进行使用也未支付剩余款,原告认为是被告要求不让光纤埋人地下,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属双方违约,应各自承担责任,故本院不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工程质量不合格,视频清晰度只有720P没有达到1080P要求的辩解意见,因合同中未约定视频清晰度要达到1080P及光纤埋人地下的费用,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和硕县新润通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东工程款36698元,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李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指定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6.7元,减半收取523.35元,邮寄费30元,共计553.35元,由原告李东负担53.35元,被告和硕县新润通矿业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陈文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巴都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