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2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临夏州分行与朱淑珍、曹邦平、朱相如、包秀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临夏州分行,朱淑珍,曹邦平,朱相如,包秀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2民初109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临夏州分行。法定代表人:万成全,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临夏州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飞燕,系康乐县支行行长助理。被告:朱淑珍,农民。被告:曹邦平,农民。被告:朱相如,教师。被告:包秀娟,教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临夏州分行与被告朱淑珍、曹邦平、朱相如、包秀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责令被告朱淑珍、曹邦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64267.28元以及归还判决之日前所有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进行计算,至被告还清全部本息之日止);2、判决被告朱相如、包秀娟对以上贷款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1日原告与被告朱淑珍签订了编号为62005891115059464794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与保证人朱相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2005891615052897874的《小额贷款保证合同》,与保证人包秀娟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2005891615052897871的《小额贷款保证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朱淑珍发放贷款7万元,贷款到期后被告朱淑珍偿还部分贷款及利息,尚余贷款本金54068.15元至今未还。原告于2017年10月7日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朱淑珍于2017年10月31日前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临夏州分行贷款本金1万元及相应利息,下余本金44068.15元及相应利息于2018年1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5年5月11日算至还款之日);被告曹邦平、朱相如、包秀娟对以上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407元,减半收取703.5元,由被告朱淑珍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学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秀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