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64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郑宇桐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郑宇桐,青岛千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6404号申请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青岛市山东路*号甲。法定代表人:王春芳,主任。被申请人:郑宇桐,男,汉族,1993年8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被申请人:青岛千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办事处戴戈庄社区。法定代表人:张健民。申请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申请人郑宇桐、被申请人青岛千禧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43333.2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宇桐、被申请人青岛千禧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3333.2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纪新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