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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民初33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余利灵与周油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利灵,周油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03民初3374号原告:余利灵,男,1976年3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油建,男,1972年11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私营企业主,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平,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余利灵与被告周油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余利灵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利灵撤回对被告周油建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利灵撤回对被告周油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