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2民初21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元氏县畅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李少辉、张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元氏县畅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少辉,张亚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2197号原告:元氏县畅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氏县北褚乡西同下村西。法定代表人:康任革,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校,河北封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少辉,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深泽县。被告:张亚峰,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深泽县。原告元氏县畅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少辉、张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告提供的二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通知二被告应诉,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二被告的送达地址,应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起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元氏县畅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系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元氏县畅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耿晓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