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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2民初21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元氏县畅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李少辉、张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元氏县畅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少辉,张亚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2197号原告:元氏县畅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氏县北褚乡西同下村西。法定代表人:康任革,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校,河北封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少辉,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深泽县。被告:张亚峰,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深泽县。原告元氏县畅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少辉、张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告提供的二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通知二被告应诉,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二被告的送达地址,应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起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元氏县畅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系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元氏县畅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耿晓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