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84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宗某与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金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8409号原告:宗某,1981年1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回族,农民,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赤峰市松山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某,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原告宗某与被告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宗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王慧杰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王记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