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4民初84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宗某与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金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8409号原告:宗某,1981年1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回族,农民,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赤峰市松山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某,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原告宗某与被告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宗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王慧杰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王记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