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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102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与云南省富源矿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云南省富源矿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0227号原告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兴路7号A座601室。法定代表人王亚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欢,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南省富源矿厂,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中安街道太和街1号。法定代表人龚达斌,系该矿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省富源矿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157元,减半后9078.5元由原告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见文娟打印:相丽华校对:王维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