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终40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马明江、张全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明江,张全荣,王云肖,赵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40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明江,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辉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全荣,女,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马明江与张全荣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相山,辉县市148法律服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云肖,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春如,辉县市共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赵丹丹,女,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马明江、张全荣因与被上诉人王云肖、原审被告赵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7)豫0782民初2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7)豫0782民初256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马明江与张全荣预交的诉讼费10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邢梅霞审判员 李 信审判员 谢田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冰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