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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民初4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左喜望与武汉宝韵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俏丽服饰分公司、武汉宝韵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喜望,武汉宝韵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俏丽服饰分公司,武汉宝韵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杨桂芳,黄成政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4136号原告:左喜望,男,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武汉市硚口区,委托代理人:尹齐平(一般授权代理),湖北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滕月(一般授权代理),湖北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宝韵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俏丽服饰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黄埔科技园特23-1号2楼。负责人:谢丹平。被告:武汉宝韵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黄埔科技园特23-2号。法定代表人:杨桂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桂芳,女,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武汉市江汉区,被告:黄成政,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民族不祥,职业不祥,住武汉市江汉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茜(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冯洋(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喜望诉被告武汉宝韵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俏丽服饰分公司、武汉宝韵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杨桂芳、黄成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因本案诉争款项与韩兆奇诉左喜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诉争款项系同一笔资金,而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于2017年8月2日作出(2017)鄂0102民初43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诉讼。原告左喜望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左喜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喜望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及邮寄费80元共计11,480元由原告左喜望负担。审 判 长  张 愿人民陪审员  余贵莲人民陪审员  李爱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一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