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执7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习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习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752号之一移送机关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邢台市桥西区中华西大街。被执行人习立,男,汉族,1987年8月24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移送执行习立罚金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503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财产部分判决被执行人习立罚金1.5万元。就财产部分于2017-6-7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证券信息、互联网银行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有车辆已经查封,除此之外,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且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市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503执75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或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原生效的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廷恩人民陪审员 崔赫学人民陪审员 王亚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硕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