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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杨晓磊与刘广春、李宇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磊,刘广春,李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254号申请执行人:杨晓磊,男,1977年5月9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园林路居民委员会旗委楼3601号。被申请执行人:刘广春,女,1979年10月21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哈三段五金公司家属楼365-2号。被申请执行人:李宇军,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哈三段五金公司家属楼365-2号。本院在执行杨晓磊与刘广春、李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刘广春、李宇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