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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执恢1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江苏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执恢1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江苏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前镇西新街15号。被执行人:陕西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经济开发区凤城二路10号天地时代广场A座10801室,组织机构代码:68799642-1。本院在执行江苏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请求对本院查封部分房屋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陕西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岚河新苑(水岸豪庭)***********号房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李刚代理审判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张 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洪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