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3民初26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娜与韩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娜,韩继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3民初2676号原告:李娜,女,汉族,1987年11月15日生。被告:韩继红,女,汉族,1976年3月1日生。原告李娜诉被告韩继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履行债务,原告李娜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娜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娜承担。审判员 介江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