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49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梁景甜与谢董明、张顺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景甜,谢董明,张顺发,佛山市双翻东塑料色母填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4915号之一原告:梁景甜,男,汉族,1965年3月22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玉仪,女,汉族,1992年9月4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系原告的女儿。被告:谢董明,男,汉族,1964年8月24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雄,广东法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顺发,男,汉族,1977年11月9日出生,住高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雄,广东法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双翻东塑料色母填充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东村大道南41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W5LJRXR。法定代表人:谢董明。原告梁景甜与被告谢董明、张顺发、佛山市双翻东塑料色母填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诉称,被告谢董明、张顺发是被告佛山市双翻东塑料色母填充有限公司的股东,在经营过程中因欠缺资金,陆续向原告借款合共1200000元。三被告借款后从未支付过利息,本金也分文未付。被告张顺发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张顺发的住所地是高州市长××镇××村××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高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另外两名被告谢董明、佛山市双翻东塑料色母填充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佛山市顺德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关于“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即使被告张顺发的住所地是高州××坡镇,本院对本案也有管辖权。原告选择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张顺发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欧阳永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 芷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