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字第009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振东、沈仕民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振东,沈仕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00974号申请执行人:陈振东,男,1972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被执行人:沈仕民,男,1973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振东与被执行人沈仕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该案申请执行人陈振东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5)松执字第009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 琼审判员 沈家国审判员 曹庆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