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0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力峰与邱县永盛家庭农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力峰,邱县永盛家庭农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30民初929号原告:杨力峰,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邱县人.委托代理人:郭玲,女,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邱县人,系原告妻子。被告:邱县永盛家庭农场,组织机构代码07997994-3。法定代表人陈安普。原告杨力峰与被告邱县永盛家庭农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力峰委托代理人郭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县永盛家庭农场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力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连带偿还拖欠原告棉花款1575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被告邱县永盛佳通农场收购原告棉花,欠款15759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被告邱县永盛家庭农场辩称:原告称被告收购其棉花并欠款15759元属实,被告应偿还该欠款,因被告现经营困难,无力偿还。原告提交欠条一份。内容为:证明,金欠立峰籽棉款共15759元(壹万伍仟柒佰伍拾元),陈安普2016年8月21号杨力强,该欠条上加盖邱县永盛家庭农场财物专用章。被告对该欠条的质证意见是:欠款属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因被告邱县永盛家庭农场收购原告杨力峰棉花,2016年8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款15759元证明条。被告邱县永盛家庭农场成立于2013年10月10日系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陈安普。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被告收购原告籽棉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即负有及时向原告偿还欠款的法定义务。因被告未向原告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县永盛家庭农场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力峰棉花欠款人民币1575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元由被告邱县永盛家庭农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为 华人民陪审员 张 海 龙人民陪审员 李轩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